广东:食品摊贩许可管理改为负面清单管理 摆摊禁卖凉菜熟食
发布时间:2014-09-24 浏览次数:1779 分享: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措施偏向采取疏导为主,不需要申请工商登记,实行登记卡管理。此外,草案修改稿中一大亮点就是把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生产范围的“许可管理模式”修改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许可管理改为负面清单管理
草案修改稿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生产范围的“许可管理模式”修改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只要目录里面没有的,就可以生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何德尧表示,许可管理模式难以列举穷尽,因此改变了原来的管理模式。
草案修改稿中列出“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等五类食品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但具体的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并且,对于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标志、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若出现问题也有利于查处和追究责任。
至于食品摊贩的经营范围,草案修改稿也采取了禁止性的规定,凉菜、生鱼片等生食海产品、改刀熟食等都在禁止之列。
食品摊贩摆卖须提取申请
草案修改稿简化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审批许可程序,都采用登记制度。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食品小作坊申请营业执照不需要前置审批,告别了“先证后照”的时代。食品摊贩则更简单,不需要申请工商登记,实行登记卡管理。
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之后,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修改稿将食品摊贩分为划定区域摊贩和临时指定区域摊贩。划定区域相对固定,由各地级市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临时指定区域则由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附:食品“负面清单”:
1.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仅用简单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2.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食品:
(一)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